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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岂能“以调代刑”

2001-04-17 来源:光明日报 郭树合 我有话说

据报载,在最近结束的海南省人代会上,一些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议案,对严重违法的原儋州市某乡乡长朱某靠调动逃避法律惩罚的事件进行追踪。

朱某在任某乡乡长期间,两次非法关押农民,并伙同随从殴打村民,致使3人重伤,3人被非法审讯、5人未办法律手续被留置。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认定其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孰料,有关部门竟以朱“态度不错”不予立案,仅给朱一“行政处分”。更让人觉得蹊跷并深感气愤的是,给朱所谓的“行政处分”,就是免掉其乡长的职务,调回县城工作,再调到另一镇任党委副书记,主管镇里全面工作。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乡长犯了法就调走,用“以调代刑”来规避刑法处罚,不了了之,这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平民百姓的愚弄。

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乡长违法一“调”了之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件事警醒我们:在选拔干部时,一定要强调德才兼备,把无德甚至是违法的干部,“以调代刑”,严重违背了干部任用原则;违法不究,既不能严肃法纪、教育本人,更做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此让其带“病”工作,不予诊治,任其下去,就不怕“病”情恶化、后患无穷?违法就调走重新委以重任,在此地为官一任,祸害一方,难道这样的人到他乡“登场”,会为他乡人民谋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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